最喜歡的美國文化之ㄧ,就是凡事可爭取。
過去在台灣如果收到罰到或是各種行政規範,很少有能在體制內改變結果的機會,承辦人員只會說規定就是這樣,身邊也甚少聽說如果收到罰單去監理所申訴然後成功減輕罰則的案例。如果真的出了什麼很不公平的事,最快改變結果的方式就是找立委或訴諸媒體/網民。
但在美國,小從停車罰單,中到各種帳單,大到各種社會不公平,都有渠道可以往上抗告,而且小事情成功翻盤的機率不會非常低。這樣不服從團體規範動不動告官的行為在亞洲傳統的保守社會可能會被視為是動亂份子,但這在美國是憲法保障的個人權益。
我個人就有三次上訴成功的經驗,與大家分享:
第一次,是海邊公園停車罰單。
我家附近的公園從免費變要買停車證,我沒注意就被開單了。雖然只是小錢(50?年代久遠忘了),但我覺得要改規定應該要先有勸導期,而且要停車證的牌子只在入口處有又被樹遮住了,不是很容易看到,所以我就勾選了「我們法院見」。結果收到區公所來信說,不然我們打個商量,你買個停車證(20),我們就當沒這回事,罰單註銷,不要上庭了。我覺得合理,就同意了。
第二次,學費費率。
是我生子後開始工作那年,因為無法再當研究助理,自然也沒有學費減免,但我的學費費率卻是用州外費率記算。那個時我已經在馬州住了七年,怎麼會不算馬州居民?我問了原本住外州的同學,他們也有一樣的遭遇,而且申請轉費率兩次都不成功。我按照規定收集了所有證據,真的比申請結婚綠卡證明還複雜。
送件後,結果仍然是駁回,原因是「我勾選我來馬州的理由是唸書,所以沒有長久居留的意圖」。我不服,再申訴,說當年我是用讀書簽證來美國,唸書是唯一合法的理由。如今我都在馬州結婚生子置產也在馬州工作繳稅,七年來從來沒有住過其他州?我如果不是馬州居民是哪一州?怎麼能用七年前的事否定現在的事實呢?結果,申訴成功!
第三次,超速罰單。
今年我超速被攔下來。美國超速最麻煩的不是罰金,而是點數,這會大幅增加汽車保險費快一倍且維持三年!我有超速事實所以不想選無罪抗告,但決定碰碰運氣去跟法官求求情 (plead guilty, but ask for a waiver hearing)。因為疫情,審理日期一延再延,原本三月超速五月開庭,一路延到了八月底。疫情中的法庭人很少,長長的椅子隔排坐,而且每排只做左右兩端。每次一個人上前,然後換人中間都會消毒,連筆都分消毒過跟使用過兩桶。法官說他已經有我們的駕駛記錄在電腦中,所以只要說明你的理由,他會酌情決定。
輪到我的時候,我說:
尊貴的法官大人,我當天是要去參加農曆新年聚餐,這是我的文化中最重要的節日。我當時已經遲到了,因為有小小孩,他出門一下要拉屎一下要拿玩具,真的很難準時。我確實有超速,我承認,我知道我錯了。但我本來只是想超車,從內線切回來中線就被攔了,我不是打算一整路都開那麼快的。尤其現在疫情爆發,daycare關閉,我要花兩倍的錢請保母才能繼續工作,這罰款和點數對我的相對負擔變重。我很後悔為了聚餐超速,以後會遵守速限,卑微地求請法官從輕量刑 (humbly ask for leniency) 。
結果法官很能同理我,她說我駕駛紀錄良好,不但移除我的交通點數,改成PBJ (probation before judge, 在馬州類似三年緩刑), 也將罰款從160降到75。(我前面的那個人說他交不出來,法官也讓他他展期繳納)
這些成功翻盤加上之前當刑事陪審團的經驗,讓我真心感覺到一介平民,在巨大的國家體制政府機構之下,仍有與之抗衡的空間!我不用怕政府隨便給我羅織罪名,要先用充實的證據說服12個無關的平民才能判我刑,也不用擔心倒霉剛好碰到恐龍法官。我不管受了什麼責罰如果覺得不公平或太重,都有機會親自去跟法官爭取。
我真心喜歡這樣不用找立委,也不用上網讓大家公審,也不需要是個律師,每個小民都可以在體制內爭取公平正義,這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在個人層面具題實現啊!